明确的规定,自此出现了代位权制度,下面就简要谈一下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 一、 代位权的概念及由来 所谓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 的,因此,从此来看,它不同于我们说的代理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虽然可以达到增加债务人财产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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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基本原则,但是对意思自治原则应否限制,应如何限制,尚在讨论之中,讨论中的三种观点代表了制定合同法中的不同意见。对意思自治原则采取严格限制的主张, 即合同的效力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以及互为代理等,其合同效力通过追认等确认其效力,而不应一律认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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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特殊保护[7].这就是混合性规范得以产生的社会基础。 二、混合性规范的类型 合同法中的混合性规范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其一,同一项法律规定,在商事合同 买卖缔结之时已知授予代理权者为并非为职业或营业的完成实施行为者的场合,不在此限”) .在这种消费者买卖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民法典中的大半规定(这里包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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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了探讨。本文大量汲取了多名作者深厚而独到的见解,在此一并向他们表示谢意。 一、代位权的概念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 权的特点 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它不同于代理权。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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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利益的特殊保护[7].这就是混合性规范得以产生的社会基础。 二、混合性规范的类型 合同法中的混合性规范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其一,同一项法律规定,在商事合同 缔结之时已知授予代理权者为并非为职业或营业的完成实施行为者的场合,不在此限) .在这种消费者买卖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民法典中的大半规定(这里包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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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保护的问题,便不能不显示其重要。为此,在新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表见代理制度,自然获得理论界和立法者的一致赞同。 但是,对于如何规定表见代理制度,却发生 上的过错;与此同时,本人之过错为其主观心理状态,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撤销代理人的代理权未及时告知被代理人等),司法操作上判断此种过错多有困难。诚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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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权的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债务。因为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因此案例中程某行使代位权,并不 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且是象代理权的行使,单纯就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其结果归于本人。 3、代位权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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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应当研究的。首先,按照一般的立法通例,债的保全应当规定在债法的总则之中。在成文法国家,在合同法中规定债的保全制度,鲜见其例。在我国,民事立法采零售 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在古罗马法曾有为自己的代理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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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尹田:《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评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孙鹏:《表见 同时,在类推适用时,构成上同样应坚持本人归责性要件(虽然,将没有代理权解释为包括所有的代理权欠缺之情形,将无需使用类推技术就可以扩张表见代理制度,但是,一方面不可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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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学者指出合同法中的有理由,应指有合理理由,该合理虽不要求本人有过错,但 :《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④]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6页。 [⑤] 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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