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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在上述一系列债权转让过程中,债权人之间就第十六条特别约定的有关内容, 的法律效力。 因此,安和公司、大步公司、桂华公司均不能依据《债权转让公告》向丝绸公司主张权利。 桂华公司与大步公司、大步公司与安和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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