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 进行比较和评析, 并对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参与体系性质及我国共同犯罪理论与实务研究进行理论探讨。 一、统一正犯体系和二元参与体系 ( 一) 统一正犯 所采用,也为我国刑法共犯理论研究提供了借鉴。 二、我国犯罪参与体系的性质 国内学者的共犯研究中鲜有涉及到我国犯罪参与体系性质的问题, 在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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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教唆犯之共犯类型。[4]但是,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共犯模式的框架内,教唆犯并不具有独立的共犯人种类的法律性质,因为,教唆犯最终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将该理论贯彻到底的话就会得出没有正犯的共犯的怪异结论。修正惹起说认为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参与了正犯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样就可以将共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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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刑法理论通常探讨的是,公务员甲教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妻子乙代为收受贿赂,如何评价甲、乙行为的性质?虽然理论上均认为甲、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各自 ),是因为德、日关于犯罪参与体系采取的是区分正犯与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参与形式的区分制,而我国刑法未采用正犯/共犯区分制,而是采取根据参与人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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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行为实无异于教唆犯或从犯之行为,亦系对于犯罪之参与行为,具有共犯之性质。[16]如此看来,学界关于共同正犯性质的论争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在还原共犯从 违法行为。很明显,我国刑法学通说之理论根据在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必须承认的是,共犯从属性程度问题的探讨有赖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确立,于我国平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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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己的立场来看只是属于盗窃性质的参与,而在先行为人看来,则无疑属于强取行为,故从后行为人参与强取行为来看,仍有成立抢劫罪共犯的余地。由此,参与盗窃 的责任。[65]国内有学者指出,将事后抢劫理解为结合犯,按照承继的共犯路径解决的思路难以适用于我国,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胁迫罪,故事后抢劫并不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87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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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己的立场来看只是属于盗窃性质的参与,而在先行为人看来,则无疑属于强取行为,故从后行为人参与强取行为来看,仍有成立抢劫罪共犯的余地。由此,参与盗窃 的责任。[65]国内有学者指出,将事后抢劫理解为结合犯,按照承继的共犯路径解决的思路难以适用于我国,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胁迫罪,故事后抢劫并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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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这样的规定,讨论责任身份实际上没有多大的意义。不过,借鉴国外责任身份的相关理论,结合我国刑法的特色规定,探讨相关问题仍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我国刑法分则 年7月(总第87期),第56页以下。 [50] 国外立法和刑法理论中一般把共犯参与正犯实施犯罪的行为称为加功,包括教唆、帮助行为。但帮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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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属于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的对向参与形式,也就是属于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必要的共犯,不作为犯罪处理是合理的。 又如,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斐阁2005年版,第255页。 [25] 参见(日)高桥则夫著:《共犯体系と共犯理论》,成文堂1988年版,第165页。 [26] (日)豊田兼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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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展的前提。[2]他从该国现行刑法规定出发,不赞同共犯从属性。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可以解释为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因为刑法根据行为类型差异对参与人作了区分 共同说,分别立足于构成要件被评价为具有实质重合性的犯罪与构成要件行为,来探讨共犯因何而共同。这就说明了两说的对立,应该是关于共同正犯本质问题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8055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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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罚评价上也有重要差别。从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现状看,采用二元的参与体系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对共同犯罪人多是采取三分法。虽然在三分法的内部,大陆法各国仍然 知道,在当今世界,特别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各国和我国刑法中,刑法体系无不是以单独犯(除必要共犯外)的实行行为为中心而构建的, 因此,原则上只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955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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