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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C犯 12 法释〔2000〕11号)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数额定标 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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