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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和不可分割的转移,若加名而不划分份额,焉能以共同共有的房屋价值作为征税对象,又如何计量标的? 最后,若离婚时,依照同居共财的习惯法,接受房产 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1]参见《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2条规定:纳税年度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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