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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要件不合。民法上的赠与系单方、无偿和交付之前可以撤销的行为。如果要把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视为赠与,必然缺乏赠与的交付环节。况且,由于双方并不签订赠与合同 焉能以共同共有的房屋价值作为征税对象,又如何计量标的? 最后,若离婚时,依照同居共财的习惯法,接受房产的一方取得一半房屋产权,如同企业清算的原理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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