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不存在于刑法学中,那么在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问题也就成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它自然被消解了。(三)、对新刑法第13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173页。[25]赵汀阳:《二元性与二元论》,载《社会科学战线》2000第1期,第66页。[26][英]吉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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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作为标尺;应当对概念所服务的对象以及其本身载体的性质进行推断,这是基础合理的标尺。对于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问题的考查同样也应当以此为基础。 ,第186页。 [③] 同上,第276、289页。 [④] 罗伦培登著《这是我的立场――改教先导马丁路德传记》,译林出版社1993年版,第3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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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表的过程不是一个自然而然过程,而表现为一种立法活动,所以,使得征表关系总的来讲处于一种动态过程。关于这一点,笔者想通过这样一个比喻予以说明:即如果 而所谓的灵活性就是由以上所述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灵活性恰恰赋予罪刑法定原则常新的生命力,从本质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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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方面,有的甚至已经比较严重。在我们看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片面强调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不是一种科学的 比如: (1)新口袋罪问题。我们知道,投机倒把罪是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备受诟病的口袋罪之一,在1997年刑法典中被分解为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但从199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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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表的过程不是一个自然而然过程,而表现为一种立法活动,所以,使得征表关系总的来讲处于一种动态过程。关于这一点,笔者想通过这样一个比喻予以说明:即如果 而所谓的灵活性就是由以上所述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灵活性恰恰赋予罪刑法定原则常新的生命力,从本质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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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表的过程不是一个自然而然过程,而表现为一种立法活动,所以,使得征表关系总的来讲处于一种动态过程。关于这一点,笔者想通过这样一个比喻予以说明:即如果 而所谓的“灵活性”就是由以上所述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灵活性恰恰赋予罪刑法定原则常新的生命力,从本质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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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要出发,在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在我国 具有刑事违反性才能给他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的两个本质特征。这两个特征是相互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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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争论除了方法论的问题外,我们认为根本上还是具体法律价值的取向不同。法律价值是法律满足人类需要及对法律需要的评价。[16][P 的处理,以减少学科之间的无谓纷争。 其次,我们从学科聚合的角度来讨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关系。既然将社会危害性完全归属于犯罪学,那么处于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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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不存在于刑法学中,那么在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问题也就成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被自然消解了。 (三)对现行《刑法》 现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59页。 [15]参见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 [16]参见劳东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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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不存在于刑法学中,那么在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问题也就成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被自然消解了。 (三)对现行《刑法》 现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59页。 [15]参见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 [16]参见劳东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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