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过限行为的故意范围。这是理解转化犯主观罪过形式的关键之处,也是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的主要区别所在。一般而言,行为过限应在立法条文中予以规定,但从我国 加重犯的未遂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意图实现重的结果而着手实行了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构成行为,基本罪的构成结果发生了,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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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比较复杂,有必要予以研究探讨。 一实行犯过限行为的概念辨析 在刑法理论上,关于实行犯的过限行为有不同的称谓。德国学者将其称为正犯 [J].人民检察,2000,(8). [8]夏强.过限犯认定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4). [9]李邦友.结果加重犯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探讨.刑法论丛: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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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这样的解释观点。 论述到这里,可以完全认为,传统刑法理论对于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之争是根本没有任何意义的〔95〕,因为两者本质上都是属于加重犯, 就成为肇事逃逸这一实行行为直接导致的加重结果。这样一来,既不会曲解立法本意而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情节加重犯,也符合现行结果加重犯的理论,同时还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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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限的伤亡后果承担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这种实行过限包括:(1)加害人行为后果明显超出了首要分子聚众的初衷和故意内容。如,聚众者当时仅为了显示 唯一的办法就是将聚众斗殴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而非转化犯,那么,刑法第292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毫无意义了。 三、聚众犯罪转化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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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限的伤亡后果承担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这种实行过限包括:(1)加害人行为后果明显超出了首要分子聚众的初衷和故意内容。如,聚众者当时仅为了显示 唯一的办法就是将聚众斗殴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而非转化犯,那么,刑法第292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毫无意义了。 三、聚众犯罪转化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4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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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当场以暴力抗拒抓捕而致人死伤等情形就不能适用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45)这并不合理。再次,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抢夺和抢劫也应归类为盗窃。日本刑法就没有 严重后果应当有认识。同时,丢失枪支不报告的行为对于公共安全或者其他法益的威胁是抽象的,比起真正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的危险性要低。因此,即使对实害结果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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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马克昌:《结果加重犯比较研究》 ,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6期。)(2)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 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 的情况来看,也是不能排除危险犯的未遂犯成立的可能的。就危险 犯而言,很多情况下并非犯罪的实行行为一着手就会发生法定的危险状态,而是在着手 后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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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也是不能排除危险犯的未遂犯成立的可能的。就危险犯而言,很多情况下并非犯罪的实行行为一着手就会发生法定的危险状态,而是在着手后尚需经历 《刑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69页。[11]马克昌:《结果加重犯比较研究》,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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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而未能形成危险状态的,成立危险犯的预备,可以比照基本法定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5]又次,若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自动放弃犯罪的,或者行为人在着手 后行为人自动采取措施,虽然避免了加重犯的严重后果的发生,但法定的危害结果已经出现的,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应当认为危险犯已既遂,自动采取措施避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211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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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括过失。理由在于,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与重结果的结果犯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实务上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极易扩大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遂但加重结果未发生时。在加重结果包括故意或只能是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在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加重结果未出现的情况下,应当承认未遂的成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310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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