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此不赘述。 2.所有权的取得时间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 ,取得所有权,如国家征购粮食。 (2)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依合同等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原则上从交付时取得,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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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解决二重买卖问题之经典理论,并为我国大陆地区民法理论[2]与司法实践所继受。[3]按照该理论,在未办理登记之前,前买受人尽管 ,该点来自于买卖与租赁区别之根本,因买卖是整个所有权的让与,而租赁仅仅是一定期限的占有权与使用收益权的转移。第六项理由亦不成立,预告登记的债权物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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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集体化之前土地所有权的证据判定,另一个是由于时间变化和人口数量的变化,恢复土地所有权,可能导致很多新出生人口无法获得土地,从而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 [17]林端. 固有法与继受法: 公同共有的社会学考察(上) [A]. 王利明. 判解研究. 2006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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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的日民、台民也都继受了这一做法。2、现代无形财产的膨胀趋势早期无体物的出现是法学理论中所有权思维模式的产物,它主要是一种对物 客体扩大。就抵押权来说,在传统立法中,由于缺乏物权登记制度,在动产之上设定抵押权可能会因为动产的转移隐藏而无法实现,故传统立法并不承认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为抵押的唯一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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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形成所有权硬性地增加了一个条件:先占。“物属于时间上偶然最先占有它的那个人所有,这是毋待烦言的自明的规定,因为第二个人不能占有已经属于他人所有的东西 的承认,是社会赋予这种实际占有以法律规定。当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不动产转移的公示主义规定,实际上就体现了所有权的社会公认的观念。(三)社会公认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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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三大原则:普遍性原则、排他性原则、可转移原则。[8]他甚至全面地主张以效率考虑作为进行财产权和其它权利的判归依据。对于从效率角度来考虑财产私有的理由 所有权的依据之二-劳动并以个人需要为限继罗马法之后,企图认真地回答财产所有权的依据问题的,是英国思想家洛克。到洛克时代,私有财产权虽是社会存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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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予以全面修订以前,土地上存在坟墓基地权时,即使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受让人仍然要受到坟墓基地权的限制。新法颁行后,则对在自己土地上设置坟墓后向 发现,即使土地所有人根据自身意志设定地上权,也并不能使坟墓基地权受到制约,反倒是其所有权的行使始终面临着坟墓基地权单方面的妨碍和限制。坟墓基地问题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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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取得抵押物的行为不能理解为原始取得,只能理解为是一种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说则以公法说为其理论基础,认为拍卖既然属于公法行为,民法上买卖契约的原理自然无 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按照“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法国民法典》和《英国买卖法》采这一立场。另一种是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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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而取得抵押物的行为不能理解为原始取得,只能理解为是一种继受取得。原始取得说则以公法说为其理论基础,认为拍卖既然属于公法行为,民法上买卖契约的原理自然无 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按照“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法国民法典》和《英国买卖法》采这一立场。另一种是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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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所取得的债权并无不同。此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不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出租人若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与第三人,承租人对该第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所谓买卖不破 持相同见解,[18]即都认为承租人不能以其租赁权来对抗继受所有权的受让人。二是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承租人对继受人是否享有对抗权?从实务上看,出租人出卖租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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