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市(地)及县(市、区)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黑龙江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附后)执行。第十条占用基本 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第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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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划转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渝府发[2008]47号)文件规定的各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再制定分乡镇适用 税征管职能划转后,各区县要保留原农税部门编制和人员。在继续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同时,要及时调整工作职能。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农资金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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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为加快我省水电建设步伐,积极推进“西电东送”、“云电外送”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统一省内水电建设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水电建设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法定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除外)统一按每平方米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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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税征收中,对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出现的税额标准执行不统一的问题,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的通知》(京财农〔1988 中的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不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公路工程标准征收。二、对于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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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其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税额标准执行。二、明确征管机关我省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管。三、明确 省财政厅负责解释。1987年8月5日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7)45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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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件有关征税标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修订对照表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税额标准│├────┬───────────────┬────────────┤│││适用税额(元/亩)││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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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现对公路工程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公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考虑到公路占地的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现核定我市公路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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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税字第12号文《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现对公路工程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 ,应照章征税。(二)考虑到公路占地的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现核定我市公路用地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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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08]114号)规定 牧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业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标准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三月十日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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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征税问题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且批文中未要求 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农村居民占用其他农用地新建住宅适用税额问题 农村居民占用林地、牧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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