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原则; 第三人利益 【论文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的两种制度,都是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置 的问题,从而达到对第三人利益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成晓娜;试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和法律冲突[D] ;中国政法大学; 2006年. [2]梁慧星著:《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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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充分理解《物权法》平衡这两种保护关系的立法原意,充分考查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物权的最终归属。 1 示瑕疵的物权。 3 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之取舍 善意取得制度中主观善意的要求背离了物权公示原则,否定了动产占有(交付)和不动产登记在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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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充分理解《物权法》平衡这两种保护关系的立法原意,充分考查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物权的最终归属。 1 示瑕疵的物权。 3 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之取舍 善意取得制度中主观善意的要求背离了物权公示原则,否定了动产占有(交付)和不动产登记在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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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的所有权与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时的砝码。然而,由于善意概念的抽象性,在认定上有一定困难。对于善意的认定应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 无重大过失要件》,《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12]参见王利民:《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中国法学》20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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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多有采之。但是时效以一定的时间经过为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与时间经过毫无干系,因此从时效上寻求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不适宜。二是非时效说。该说又 生效之前,所进行的房产交易,因为农村房屋权属变动复杂,公示不明确,经过时间较长,应有考虑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关于违章建筑,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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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对相对人请示损害赔偿,此为善意取得制度之由来。[4]比较该两种原则,日耳曼法使受让人有受让财产时不须花费必要精力,对 合法权益是个极有力的保护。可知,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的财产不仅仅限于动产,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71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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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对相对人请示损害赔偿,此为善意取得制度之由来。[4]比较该两种原则,日耳曼法使受让人有受让财产时不须花费必要精力,对 合法权益是个极有力的保护。可知,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的财产不仅仅限于动产,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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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担保的。按照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原则,冒名处分行为引发的不真实权利外观也应当与登记信息错误同样对待,即通过考虑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其予以保护。 第三,从无权 是可行的,因为,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相同,都是保护对权利外观的信赖,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只不过,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权利外观主要是指物权公示信息错误形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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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指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彰显了物权行为有因性的立法原则,《德国民法典》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则以第929条确立的独立的、无因的物权行为逻辑起点。[ 这里不可能全面考察这些因素,只挑出三个方面略加阐述。 1、公示方式与交易习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根基在于物权变动公示的公信力,一般而言,物权的公示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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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采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始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法国民法第2279条第1款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财产上原来所有的负担,同时恢复其效力。 2、就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后,原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转让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以下内容:1.若在原权利人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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