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宾也提出了类似观点。[31]本文认为,权衡的诸因素为: 一是行为所涉利益的性质。这主要针对最为核心的人格权领域(如宗教、生育、隐私等) 出版社 2003 年版。 [36]参见杨立新、朱巍: 《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当代法学》2008 年第3 期。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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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解释空间,如何取舍定性,常常引起争议[46].五、民事规范性质与行为定性故在分析了民事规范的性质,以及法律行为在民事规范之下,能否发生效力,乃至因民事 页579-87。[48]参阅孙森焱,论悬赏广告,律师杂志,民国八十八年九月号,页20-27;黄立,检视民法债编对悬赏广告的新规定,律师杂志,民国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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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财产追踪制度。完善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悬赏制度,鼓励公民积极举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建立协助法院执行的工作网络。各乡镇(街道)可以现有 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哪些被害人可以成为补偿的对象,二是引起损害的犯罪的性质。关于补偿的对象,各国在立法上的规定不尽相同。多数国家把补偿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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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缉令,刘氏夫妇行为是被害人亲属积极寻找和发现案件线索、与犯罪做斗争的行为,其性质可定为悬赏广告,属民事法律行为,没有也不可能侵犯公安机关的侦查权 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571、395、331页。 54 钱穆:《现代中国学术论衡》,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212页。 55 瞿同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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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寻找报告居间服务时,其典型情形正是广开言路,在多名居间人之间举行类似于悬赏的竞争。[62] (四)前述观点三之批判 如上文所见,在前述四种观点中 。 笔者以为,对是否利用了这一关键问题的判断,不应停留于事实的层面,而要以居间报酬请求权要件(尤其是居间行为的性质和共同原因性要件)为依归,考察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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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的债权,可采用以下方法: 1、 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判决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具体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悬赏他人 基本的规定就是要把执行机关独立出来,厘清执行行为的性质。让法院独立做审判工作,这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即:司法独立。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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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也可视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公开。如为查获犯罪人而采取通缉手段、为搜求重要物证而悬赏寻找等等,属此原则的例外情形。 正因为以上各项原因,从狭义的诉讼理论 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171页。 [2]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3]周其华:《检察机关司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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