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研究。德国刑法理论认为,诈骗罪的成立不要求被害人具有处分意思,承认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26]台湾学者林东茂对竞合论提出质疑:德国不少刑法学者认为 ,所以,需要通过处分意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28]日本学者山口厚也认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取决于交付的有无;如果承认两者的竞合,就不能决定究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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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中被害人自始至终都毫不知情,信假烟为真烟,没有处分其真烟的意思,而案例二中被害人对实情虽然也是一无所知,但是其却信磅秤上所显示 ;(3):52. [2]丁黎华.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J ]. 检察实践杂志 2005;( 4):95. [3]成靖. 从一起侵财案件的定性试论盗窃罪与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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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黎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J],检察实践杂志2005年第(4)期。 [3]成靖:从一起侵财案件的定性试论盗窃罪与侵占罪、诈骗罪 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223页。 [8]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08646页。 作者:泰和县人民法院 肖海燕 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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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因果关系,自然就无法证明诈骗罪的成立。只有承认交付意思的必要性,诈骗罪的构造才可能完整。 交付意思的存在具有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重要作用。对此,学者们 直接搭线偷电并无实际的区别,均是偷电行为,因此以盗窃来认定比较合适。 二、各种交付形式中的诈骗认定 (一)简易交付与诈骗罪的认定 所谓简易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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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的法条竞合关系。就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系而言,目前学界普遍认为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诈骗罪存在被害人的处分意思。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早期即已普遍存在盗窃罪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68页;同注[3]。 [10]梅振中:《再论法条竞合不能从重选择》,载《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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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行为人杀害人质后,谎称人质还活着而勒索财物的,也由于没有生命、身体安全受到现实威胁的人质,所以,也只能论以敲诈勒索罪。如案例二十一中,没有生命、身体安全 的承诺的,才构成诈骗财产性利益(债权)犯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处分行为和处分意思的有无,在德国、日本,利益盗窃不可罚,因此,在对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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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第三者占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得盗窃罪与挪用资金罪相区别,后者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得盗窃罪与诈骗罪(以及职务侵占罪中的 达修正,世界书局1929年版,第394页。 [28]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上册),作者发行1999年增订2版,第277278页。 [29]张丽卿: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4075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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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必要性、构成要件差别等角度理性区别不同罪名的危害性。对于诈骗罪的危害性历来缺少合理评价,诈骗罪成为重罪是社会的悲哀,对诈骗罪严刑以待说明:该共同体泛道德化 弱,在违法性阶段就应当做出弱化性评价。 最后,诈骗罪的法定刑应当低于盗窃罪。在财产犯罪中,盗窃与诈骗具有可比性(不涉及暴力、发案率高、具有不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523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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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必要性、构成要件差别等角度理性区别不同罪名的危害性。对于诈骗罪的危害性历来缺少合理评价,诈骗罪成为重罪是社会的悲哀,对诈骗罪严刑以待说明:该共同体泛道德化 弱,在违法性阶段就应当做出弱化性评价。 最后,诈骗罪的法定刑应当低于盗窃罪。在财产犯罪中,盗窃与诈骗具有可比性(不涉及暴力、发案率高、具有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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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意味着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⒂。总体而言,该说与日本刑法中的占有说没有实质性区别。 二、实务的困境:静止的法条与生动的现实 法有限而理无穷。 未解之难题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由于盗窃罪与诈骗罪毕竟拥有彼此不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从两罪的基本构造进行区分无疑具有天然之优势。换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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