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法解释所能为之,只能够通过刑事立法予以解决。 【关键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未经处理;法律责任;刑法解释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刑法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坚持区别对待,不唯数量论。绝对排除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非罪化处理或非刑罚化处置,无疑不利于贯彻宽严相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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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坚持区别对待,不唯数量论。绝对排除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非罪化处理或非刑罚化处置,无疑不利于贯彻宽严相济 进行相同的解释{16}。此乃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只有修改刑事立法,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未经处理修改为未经刑事处罚或者其他相关用语,才能够化解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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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才会对公民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 在立法中被频频强调、直接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毒品并不是构成结果,而是行为人追求的目标,是行为改变行为客体形成的行为结果。行为结果 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65页。李文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观要件探析》,载《公安教育》2000年第1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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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才会对公民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 在立法中被频频强调、直接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毒品并不是构成结果,而是行为人追求的目标,是行为改变行为客体形成的行为结果。行为结果 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65页。李文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观要件探析》,载《公安教育》2000年第1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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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5期。 [15]参见周利民:《论运输毒品罪》,载《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16]高艳东: 具体犯罪进行分析时已较少见到该学说的运用。引自肖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未遂界限问题探讨》,载《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第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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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其所转移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距离如何,均应当以转移毒品论;而如果行为人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为目的或者正在发生位移的毒品的下一步流向是用来走私、 是妥当的;第三种情形,应当视行为人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间接正犯或间接帮助犯[ 15 ] 。因此,运输毒品罪没有单独成罪的必要。 4.对第二种新思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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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方面综合进行判断。但需要掌握的一个根本点就是:法律将运输毒品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并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同作为选择性罪名置于同一法条下,具有相同的量刑幅度, 年版,第1336页。 【8】参见赵秉志、肖中华:《论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之立法旨趣与隐患》,《法学》2000年第2期,第33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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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理由,概括而言,不问犯罪人对毒品所持的故意,而按实际数量来认定,就是不问行为人主观罪过去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 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页。 【3】张明楷:《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几个问题》,载《广东法学》1994年第4期。 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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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中也有体现,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 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8期。 [8]张明楷:《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几个问题》,《广东法学》1994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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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了这种立法例,不仅在第348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将该罪视为仅次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犯罪重罪,这必然也决定着非法持有毒品罪在 其拒绝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轻罪供述而招致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重罪之适用实乃自我招致,如果仅从控方证明责任减轻角度而论,当然会得出坦白从严、抗拒从宽的实质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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