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应以行为者实现犯罪事实是否担当重要任务作为区别正犯与从犯的标准,其中,有的从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出发,认为共谋者中一部分实施犯罪,其他人没有参与 帮助行为之人,应以从犯论处。 其六、在间接正犯 的情形下,一般认为,由于被利用者不具有刑法规范评价的意义,实际上等于行为人利用工具亲自实施犯罪,此种场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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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坚持这种观点。[5]但是,这种做法仍然存在严重的缺陷。因为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处罚范围并不相同。例如,对身份犯和目的犯来说,行为人只有具备一定的身份 结果与利用其他工具进行犯罪并无本质的区别。例如,有人认为,唆使未满14周岁的儿童杀人,就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38]而日本学者认为,如果被利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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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有学者坚持这种观点。⑸但是,这种做法仍然存在严重的缺陷。因为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处罚范围并不相同。例如,对身份犯和目的犯来说,行为人只有具备一定的身份 结果与利用其他工具进行犯罪并无本质的区别。例如,有人认为,唆使未满14周岁的儿童杀人,就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38)而日本学者认为,如果被利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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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构成要件的类型化限制作用不复存在,那么就与前述以挪威刑法典为代表的单一制共犯制度模式没有什么区别,不仅共犯制度,连间接正犯的概念都不需要了。(62) 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8199页。钱叶六: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界分行为支配说的妥当性及其贯彻,载《刑事法评论》(第28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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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里,并通过被利用者实施犯罪行为。依据行为支配理论中占优势的理论,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根本区别在于被利用者和被教唆者实施构成要件行为时分别受到了利用者和 作简要论述:1、幕后操纵者错误地认为,直接行为人具备犯罪故意或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事实上后者并不具有犯罪故意或者说他并没有责任能力。例如某人为了实施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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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是错误的。在我看来,对于以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能否成立间接正犯,应该区别对待。在身份犯之身份是法定身份的情况下,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无 诈骗罪的间接正犯是一种竞合关系,应当以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论处。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客观上引起他人实施了符合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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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障碍。考虑法秩序,如果将具有期待可能性者作为工具实施犯罪,那么就成为实现犯罪的规范障碍;反之,如果被利用者不具备期待可能性,不能成为规范障碍,利用者利用他人实施 同共同犯罪、直接正犯的区别,通过此途径,明确间接正犯特殊正犯性的立场。 1.间接正犯形态不是共同犯罪。由于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相似,有必要讨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065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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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文在综观其他学者的研究基础上,在漓清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别后,详尽的列出和分析了间接正犯的错误的类型,并提出了处理方法 、限制从属、极端从属和最极端从属,⑥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都采取“极端从属”的形式,即“必备教唆者之实行行为,既相当于构成要件,且属违法、有责,成为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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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或共同正犯),实施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成立教唆犯和从犯,即共犯,因此,厘清了正犯与共犯,特别是正犯与从犯的界限,也就认识了共同正犯的客观行为。在 因此而成立正犯。 (2)时间说。正犯与共犯的区别,应就实行犯罪的时间求其标准,凡在他人实行犯罪前为加功者,对于犯罪有间接关系,故为从犯,在他人实行犯罪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953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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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明确的列举,我国刑法于参与类型的设置中只有教唆犯的规定,没有帮助犯、间接正犯等规定,而后者在参与类型的设置上与教唆犯具有同等地位,都属于间接实现构成 从属性说将导致现阶段讨论的间接正犯类型无法入罪,因此不可取,目前争论的焦点在于限制从属性与最小从属性两种学说。这两者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承认违法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381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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