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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予客户试用者,则应按规定办理。(五)试用第一条 为推广市场及服务顾客,本公司部分商品可应顾客的要求,作短期的试用。第二条 为保持商品的流通, ,应取得经客户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商品试用签收单”,并应注明客户的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以及约定的试用天数,由仓管单位主管负责查证,若因特殊情形无法取得正式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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