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松、姚传洋(均已判决),祁家路等又纠集被告人黄某2等二十余人携带撬棒、棍棒、手套等作案工具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2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又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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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9日王某2纠集谢某某、邓某某、朱某2等多人于松江区使用弓弩、刀具等凶器寻衅滋事;刑事判决书、案卷材料复印件等证实,林某某 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结伙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恶势力犯罪,应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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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案发后,同案关系人刘某、朱某某、侍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亲友的帮助下对被害单位及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 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协助他人持械随意殴打多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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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跨越物流公司宿舍教训袁某。后被告人张某4及胡某某、杨某某、刘某等多人驾车至上址宿舍,分别对袁某的领班即被害人王某和袁某拳打脚踢致其二人受伤 鉴定意见书,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4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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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多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犯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卫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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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本案中被害人向被告人扔沙子,用语言威胁,并用拳头殴打被告人,可以表明被害人正在对被告人进行不法侵害。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 的供述中称两个人殴打,(具被告人的交代,当时现场确实是有一个人骑车经过,因被害人多次借被告人手机打电话,被告人假想该人是被害人叫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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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阴部多处受伤,后又无故追打上前围观的被害人陈某某,致陈面部、颈部等多处受伤。案发后,经鉴定,刘某、陈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当日,被告人朱 ,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的主要事实不持异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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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擦与撕裂。显然,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第四、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认为,叶志操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肺、肾出血均系钝物打击所致。这一认定也是完全错误的, ,证据不足,本案的被告方的行为属于一般殴打行为。四、关于本案定性的问题,本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供和议庭参考。一、本案能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从客观上看,本案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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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2对陈某某、鲍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并持酒瓶砸、划伤吕某1。经鉴定,吕某1额部右侧发际内瘢痕,体表多处瘢痕,依照《人体损伤程度 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2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吕2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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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争执。后吴某某伙同多名未成年人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房某某等人,在篮球场南侧路边花园内,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陈某实施殴打。随后,被告人李某某 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鲍某某的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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