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 再未敢回去,甚至连春节也不敢回家过年,现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原告认为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难以共同生活。为此,原告特再次向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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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 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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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并详细列明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 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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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的教育和成长不利。原告曾于2015年2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支持,之后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简单的维系婚姻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鲍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双方相识恋爱、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情况均无异议。原告喜欢孩子,但是不能溺爱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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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 把孩子送回,被告认为原告已经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而且1600元的抚养费也不知道原告是怎么算出来的,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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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多系沟通交流不够导致,且没有引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作为夫妻,在处理家庭关系方面,既要考虑夫妻之间的感情,更应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不应单从 ,故以不离婚为宜。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夫妻共同财产向法庭作出陈述,因本案暂不宜判决离婚,本院对上述问题不作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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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三次离婚诉讼后,夫妻感情并没有改善,甚至更加恶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在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并在滑县道口读书,为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应由原告抚养,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称位于滑县津兰名郡第13栋1单元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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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双方感情不和,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没有抚养能力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温长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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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 2、双方所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3、双方共同财产为位于罗平县火车站两栋房产(一栋建筑面积为520平方米,一栋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 的失望了。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可言,彻底的破裂了。原告为解脱在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家庭继续生活下去,于2014年11月17日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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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 2、双方所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3、双方共同财产为位于罗平县火车站两栋房产(一栋建筑面积为520平方米,一栋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 的失望了。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可言,彻底的破裂了。原告为解脱在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家庭继续生活下去,于2014年11月17日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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