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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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余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余某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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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戴某某与JSCG离婚;二、戴某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案件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JSCG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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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陈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医疗费单据、病史记录,杭州市萧山区慈善总会善款资助资金票据, 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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