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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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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股东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员工;(四)股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事务所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五)丧失股东资格的其他情形 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事务所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60日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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