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五、申请证据保全, 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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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五、申请证据保全, 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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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五、申请证据保全, 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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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五、申请证据保全, 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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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五、申请证据保全, 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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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五、申请证据保全, 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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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注①: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 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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