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正是依据这些客观事实,我们得出得结论是: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1、被告人和受害人在案发前感情较好,案发前一天,被告人还与受害人一同搬家, 通常角度和朴素眼光来看,手掐颈部一般都是和死亡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绝对不可以随便到通常的认识标准的地位,更何况,手掐颈部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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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证明标准时基本上采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因而,我国研究者多认为,联合国文件中关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而《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 包括两类:一是规定某类犯罪如果缺乏某些证据,不得作出死刑判决。如王某杀人案,现场未提取到可作同一认定的证据材料,这类证据对确认王某是否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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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是没有预见的,也没有放任这样的结果发生,原判认定上诉人等被告人“持械入室多次打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被害人倒地后又转移、隐藏和捆绑被害人,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被害人的死亡是一种过失行为,故应当对案件的性质重新确定,确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以体现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定罪原则。3、原审判决上诉人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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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 主观故意的显著表现。所以,我们不能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指控,为此,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本案时参考,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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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不能判处被告人王震死刑立即执行。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王震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和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次明确表示对自己的罪行感到后悔,感到对不起被害人和他们的家属。(参见2010年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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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三.邱兴华案件的犯罪成因和警示邱兴华触犯两个刑事罪名,致11人死亡、两人重伤,给多个家庭留下了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 ;比如关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成员的心理障碍问题,本案与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杀人案的一个相似之处在于:被告人性格孤僻,与外界缺乏有效沟通,敌对情绪和报复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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