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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不收的责任应由被告一人承担?显然不能成立。对于及时清理货款一事,从卷中证据中可以看到,东北的四单位就业务发生后,主管销售的副厂长梁 还款协议,对于沈阳铁路局工业公司,吉林生活采供站以及延边对外贸易经济开发公司,也相应收回了部分货款。1995年9月被告人停薪留职离开了方便面厂,后任的负责人梁晓红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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