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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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母过世前,原、被告均予以照顾,原告长期未婚,曾与母亲共同居住,但往往是母亲照料原告的生活,故应由原、被告依法均分母亲在系争房产中的遗产 陈述、本案庭审笔录、调查联系函、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居民死亡证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2016年5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南星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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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称,两原告系父子关系,两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吕某某系再婚夫妻。2000年5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吕某某登记结婚。2001年9月,原告黄某 原告婚前建房所欠的部分债务,原、被告又共同居住本市浦东新区高东镇珊黄村黄家湾14号房屋,故对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均享有权利。原、被告又均作为被安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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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李某乙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董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相识、结婚、生育情况属实。被告就职于东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由原告李甲至李某乙居住处自行接送,被告董某某应予配合;四、坐落于本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及房屋内家具家电归原告李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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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思南路房屋已经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房屋权利的55%属于被告所有,而剩余之45%据此应属于俞某某与俞某丙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两人死亡后应作为遗产由 法律规定,被告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另根据被告继承后在房屋中拥有的份额、原告与被告目前的居住情况、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在实际分割时,以房屋归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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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依法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殷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的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 的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离婚后,被告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八、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九、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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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私自撕毁协议,并搬入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居住至今,原告则独自在外租房。2014年8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 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吴X辩称,不同意离婚。过去,被告以自我为中心思考问题,表达方式和实际行为伤害了原告,对自己的父母和公婆也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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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大儿子叶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带着叶某乙和原告的母亲共同居住于梅陇八村的住房内。经亲子鉴定唐某甲是被告的儿子后,唐某 和教育方法不正确,故要求两个孩子继续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8月生育大儿子叶某乙。2008年2月双方协议离婚,在签订的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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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某A共同共有。被继承人生前曾经留有遗嘱,明确表示倘若夫妻一方去世或者放弃产权,系争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另一方所有。因原告想处理系争房屋以改善居住环境,故 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根据原告举证,被继承人于1994年12月书写的手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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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马某甲与被继承人胡某丙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和某某,即本案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乙。被继承人胡某丙 所有的份额由两原告继承。现系争房屋由两原告居住。两原告要求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由两原告共同共有。被告胡乙辩称,双方的身份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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