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供述,本案有两个基本事实可以确定:一是,张新海当晚接到被告人王井贤的租车电话到达盗窃现场时,其他被告人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并非如起诉书及判决书中认定的 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上诉人张新海的行为都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盗窃罪的共犯。三、上诉人张新海仅仅实施了运输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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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全部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 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以再犯盗窃罪,对照累犯的构成要件,其已经具备了累犯应有主观要件、前提条件、时间条件,被告人XXX是否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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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全部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 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以再犯盗窃罪,对照累犯的构成要件,其已经具备了累犯应有主观要件、前提条件、时间条件,被告人XXX是否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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