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XX诉称,2013年8月8日,被告借用原告的名义与案外人XX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999.72元及确认2014年7月26日的还贷款19,919.72元是被告支付,故该两笔钱款应在购车款178,701.49元中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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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不带车牌委托出售,售价为101,980元。2012年6月7日,原告用上述售车款及婚后礼金等购买了一辆安德拉小型越野客车,购车款为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订了个人住房组合抵押借款合同,共贷款90万元,其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0万元、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50万元。在原、被告婚后原告父母出资归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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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x系被告赵xx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 ,依法有效。因被告赵xx、李xx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由被告赵xx、李xx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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