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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公司债务。(2)清算组应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任免(因公司宣告破产除外)。(3)进行清算特别决议通过后,公司董事权力立即终止。(4)清算组须: 写入公司章程时,应当在该条第二段内容之后,写入下列补充内容:“公司委任香港上市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款代理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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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 公司章程时,应当在该条第二段内容之后,写入下列补充内容:“公司委任香港上市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款代理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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