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1950年的《婚姻法》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但在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将此规定取消,其目的主要是 不应加以限制。本次婚姻法的修改仍延用了这一立法精神。但是,必须承认两性行为是婚姻关系中的自然属性,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亲密关系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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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没有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1950年的《婚姻法》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但在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将此规定取消,其目的主要是让 这一立法精神。但是,必须承认两性行为是婚姻关系中的自然属性,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亲密关系的基础,性行为不能破坏了婚姻关系中的这一核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4492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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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没有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1950年的《婚姻法》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但在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将此规定取消,其目的主要是让 这一立法精神。但是,必须承认两性行为是婚姻关系中的自然属性,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亲密关系的基础,性行为不能破坏了婚姻关系中的这一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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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为此,现今刑法理论界都对此学说进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和完善。 不能犯行为的危险性更多地在于行为的下次侵害性,这是它质的规定。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下次侵害性都 能犯不为罪,例如《, 日本刑法修正草案》第25 条规定: 行为依其性质不能发生结果者,不以未遂犯论处。《意人利刑法典》第四条第2 款也规定:当行为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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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修法前后发生了重大变化。旧法第26条后半段规定:其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减轻或免除其刑。而新法第26条后半段则规定:行为不能发生犯罪 未受侵害或未有受侵害之危险,如仍对于不能发生法益侵害或危险之行为课处刑罚,无异对于行为人表露其主观心态对法律敌对性之制裁,在现代刑法思潮下,似欠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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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可能提出批评:如果考虑到本案中,其他妇女不可能受到性侵害,因为作为甲妻子的特定的妇女乙的存在,其他妇女受侵害的危险客观上不能发生,甲只能成立不能犯。因此,具体危险说没有考虑特定的行为对象,因而并不合适。对此,我的回答是:①在个案中,按照修正客观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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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不能或可得而知契约系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者,应负信赖利益之赔偿。为解释这一原则,台湾学者洪逊欣指出:法律行为,如欲发生效果,须其标的可能实现。即以 导致违约,应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然而,由于德国法是将可归责性问题与履行不能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实践中有诸多的问题难以解决:如如何准确地区分自始不能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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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不能或可得而知契约系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者,应负信赖利益之赔偿。为解释这一原则,台湾学者洪逊欣指出:法律行为,如欲发生效果,须其标的可能实现。即以 导致违约,应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然而,由于德国法是将可归责性问题与履行不能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实践中有诸多的问题难以解决:如如何准确地区分自始不能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177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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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不能或可得而知契约系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者,应负信赖利益之赔偿。为解释这一原则,台湾学者洪逊欣指出:法律行为,如欲发生效果,须其标的可能实现。即以 导致违约,应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然而,由于德国法是将可归责性问题与履行不能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实践中有诸多的问题难以解决:如如何准确地区分自始不能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35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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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不能或可得而知契约系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者,应负信赖利益之赔偿。为解释这一原则,台湾学者洪逊欣指出:“法律行为,如欲发生效果,须其标的可能实现。即以 违约,应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然而,由于德国法是将“可归责性”问题与履行不能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实践中有诸多的问题难以解决:如如何准确地区分自始不能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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