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对间接占有人的适用。 二、间接占有制度意义与作用的分析 主张应该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间接占有制度的学者认为设立间接占有制度的意义在于:(1)当非所有权 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乙作为代理人,其以甲名义所为之买卖行为的法律后果(即物权变动的后果)必然归于被代理人甲。另一方面,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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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对间接占有人的适用。 二、间接占有制度意义与作用的分析 主张应该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间接占有制度的学者认为设立间接占有制度的意义在于:(1)当非所有权 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乙作为代理人,其以甲名义所为之买卖行为的法律后果(即物权变动的后果)必然归于被代理人甲。另一方面,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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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人请求返还,但不当得利的规定并不足以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16〕对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我国民法学者的多数意见认为我国物权法不宜采用该原则。〔17〕 理不合,但它却是法律根据物权本身的特点,为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采取的措施。 七、结语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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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已经失去了占有的本来面目,徒有占有之名,而无占有之实。 本文将以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为视点,在比较德国民法、法国民法及其他国家物权立法与我国民法上 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以下特点:一同时适用于不动产与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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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中的公示方式,在不动产领域均为不动产登记,在动产领域为动产的占有与交付。我国物权法在总则部分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注释】 [1]对此问题的法理探讨,请参见拙作《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以下。 [2]这就是不动产的合同不登记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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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和财产问题的立法也未能予以规定,只好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途径来予以补救,这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滞后性。(3)物权法非常杂乱,没有一个逻辑严谨、周密 担保法》基本上使旷日持久之争有了结论。担保物权应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关于类物权制度的完善我国物权法应建立占有制度,占有制度乃是民法中依外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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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产权,基于标准价购房合同而产生。迄今为止,只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及地方规章对此有所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尚未规范。按照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衡量,住房 它。(六)上述原则皆源渊于物权的绝对性品格,因而物权的绝对性当然应为我国物权法的结构原则。注:(1)(5)(7)王泽鉴:《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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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取得人请求返还,但不当得利的规定并不足以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16〕对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我国民法学者的多数意见认为我国物权法不宜采用该原则。〔17〕 理不合,但它却是法律根据物权本身的特点,为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采取的措施。七、结语我国物权法的制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物权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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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18] 五、我国物权法上是否应当规定优先权 此一问题,在我国物权立法中颇有争议。梁慧星教授主持拟定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为梁稿)中 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7]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140页。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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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基于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占有也就是间接占有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 对物享有占有权而实施的占有为善意的无权占有,反之即为恶意的无权占有。 由于有权占有在我国物权法上采取了原则性的简单化规定;所以,无权占有无疑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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