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造成他人的损害,也因为行为人没有责任而不应对他科处刑罚。 (三)规范责任论 克服心理责任论的缺陷的,是规范责任论。规范责任论认为,刑法中的责任是 一刑法规范的有效性,因此,可以不将他的这种醉酒驾驶行为认定为犯罪。 在我看来,与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进一步贯彻责任原则相比,我国刑法学者在刑法理论研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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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法律行为(如合同),采取了形式的四分说。[2] 形式的法义务论既存在理论上的缺陷,也导致司法实践中确定的保证人范围不合理。 其一,根据形式的四 人,最应当、最容易释放他人;驾驶车辆撞倒行人的司机,最应当、最容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害结果发生。要求这样的人控制自己先前行为的危险,既是社会分工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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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法律行为(如合同),采取了形式的四分说。⑵ 形式的法义务论既存在理论上的缺陷,也导致司法实践中确定的保证人范围不合理。 其一,根据形式的四分 的人,最应当、最容易释放他人;驾驶车辆撞倒行人的司机,最应当、最容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害结果发生。要求这样的人控制自己先前行为的危险,既是社会分工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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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C)中,例如同乘者明知驾驶者喝醉了酒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却坐到车上任驾驶者驾驶,结果发生了事故,致同乘者受伤,因为在此既保护着 承诺的错误 被害人可能在被欺骗、被强制之下、在紧急状态之下或者基于人格的缺陷而错误地作出了承诺,应当对被害人承诺的错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一) 基于欺骗的错误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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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使用普通用语,又使用规范用语或专业用语。但是,为了避免规范用语难以被国民理解的缺陷,应尽可能通过解释性规定使规范用语具有明确性。 (六)长期以来,日本对刑法典采取的是 惩役或者50万元以下罚金;伤害致死罪由原来的2年以上有期惩役提高到3年以上有期惩役;危险驾驶致伤罪由10年以下惩役提高到15年以下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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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过失撞死路人乙。 在本案中,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当无疑问。但是,甲违章驾驶的行为只给路人乙一人造成了危险。由此可知,即便只是侵犯了一个人的安全, ,不特定或多数人说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 众所周知,之所以要对公共安全进行教义学的解释,是希望藉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提供一个明确的理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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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判决,认定工厂代理厂长兼制造课长有罪,应承担监督过失的罪责。 新的新过失论提出后,受到了多数学者的批评:在面临危险的场合,它扩大了过失处罚的范围,有 2001年版。 [17]侯国云: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载《法学》2002年第7期。 [18]魏朝明:将车辆交无证人驾驶肇事车主获刑三年,载《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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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搁置和架空某一个他自己认为罪刑不相适应的特别条款并转而适用普通条款,那么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立法对司法的限制就荡然无存了。这显然与现代 第414页;同注⑵,山口厚书,第368页。 (27)参见张明楷:《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6期。 (28) 倘若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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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搁置和架空某一个他自己认为罪刑不相适应的特别条款并转而适用普通条款,那么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立法对司法的限制就荡然无存了。这显然与现代 页;同注[2],山口厚书,第368页。 [27]参见张明楷:《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6期。 [28] 倘若既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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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决定着损害法益的结果究竟是行为人无法避免的,还是由其他人造成的。如果危险驾驶行为与结果的发生之间没有内在因果联系,驾驶者就不 犯的成立范围,避免将交通过失责任沦为结果责任。 四、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之司法适用:规范目的违反与回避可能性判断 根据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只有当法益损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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