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军、原审被告丹东市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中达公司)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兴民一初字 单元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丹东中达公司(原审被告)在一审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孙凤英(原审被告)在一审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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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与他人串通假设债务关系,由他人向该丈夫提起清偿债务诉讼,该丈夫在诉讼中自然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对原告提出的证据予以自认,法院根据质证的结果作出 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就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他人之间的诉讼判决对案外人造成的损害,而且正在起草的强制执行法也准备正式承认执行异议之诉,所以,在民事诉讼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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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适用余地,此时即应为当然解释。[1]当然解释视角,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包括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2]。 但事实远不止于此,究竟如何正确判断此处的所谓第 的诉,是请求对原生效裁判错误的纠正。所以程序上对该项制度未作规定的可以准用再审程序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处理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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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实,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审查,是基于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错误认识。原生效调解书的审查问题,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属于本案审查 以该合同为据主张对争议房产享有物权,原审法院驳回其主张对争议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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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审查,是基于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错误认识。原生效调解书的审查问题,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属于本案审查 以该合同为据主张对争议房产享有物权,原审法院驳回其主张对争议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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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审查,是基于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错误认识。原生效调解书的审查问题,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属于本案审查 以该合同为据主张对争议房产享有物权,原审法院驳回其主张对争议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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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审查,是基于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错误认识。原生效调解书的审查问题,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属于本案审查 以该合同为据主张对争议房产享有物权,原审法院驳回其主张对争议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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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审查,是基于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错误认识。原生效调解书的审查问题,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属于本案审查 以该合同为据主张对争议房产享有物权,原审法院驳回其主张对争议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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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审查,是基于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错误认识。原生效调解书的审查问题,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属于本案审查 以该合同为据主张对争议房产享有物权,原审法院驳回其主张对争议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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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审查,是基于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错误认识。原生效调解书的审查问题,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属于本案审查 以该合同为据主张对争议房产享有物权,原审法院驳回其主张对争议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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