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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要件,但为了保护物权变动,让知悉该物权变动具体情况,意思主义规定登记、交付具有对抗效力,如法国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246;行政许可制度存在问题及立法构想[C].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优秀论文选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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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性政策则直接以促进市场流通安全为目的。所以,物权行为无因性政策对交易保护可谓达到了不计代价程度A与B之间以债权关系处理利益失衡矫正 ,物权变动之效力于契约发生效力之同时发生。[11]言外之意,即使在理论上将物权变动意思表示区分为二并且效果不同,也不能必然得出二者不可能存在于一个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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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翻译。)在法、日民法,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也是毫无疑问。比如,日本民法关于未经登记之物权不得对抗规定,从学理上自然应当得出 时,法律为了保护善意利益,赋予了登记或交付公信力,即不管登记事实正确与否,对善意来说就是恒为正确。公示作为当事人物权变动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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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往往查询交付占有更加容易一些。这样,经过查询交付占有发现物权状态,与查询登记一样,都能够起到保护善意作用,同时,查询交付占有还能够同时起到保护真正 需要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因双方之间合同产生债权债务,因交付而发生物权变动,因占有而继续公示其物权,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善意效力。现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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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决其自身。另在方面,在瑞士和荷兰实行任意制度(casual system),作为转让基础相关之债无效,使转让本身也归于无效。[4]]因此,在瑞士与荷兰法上,既 。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对物权变动交易安全保护,即善意保护问题上,我国立法不必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采纳公示公信制度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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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及善意取得制度,完全可以克服意思主义立法下善意取得制度调整功能不足。因为在不动产领域,自可由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予以调整;在动产,基于占有 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对保护,既可全面保护动态安全,又兼顾静态安全而求得当事人间平衡,理应在涉及第物权变动,成为维护交易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3620.html -了解详情
2](P165)由此,物权法确立了区分原则;最后,任何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必然会涉及到利益,为了维护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应将物权变动 现代物权立法重要内容。特别是在物权转让场合,为了促进物流转,对动安全即保护就成为必要。因为,在陌生人交易环境,当事人彼此深入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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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对峙。在这里,原物权不可对抗性背面,就是从无物权处取得物权。 而无因性理论在利益保护基点,在于通过保障权原上 了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却又以债权合意作为物权变动法律上原因。 [9]如果说在公信力原则之下,是否认同无因性理论,对于利益仍然存有影响的话,那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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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限制,如果不动产登记簿有针对此项权利异议或者权利取得已知权利不正确时不可推定其权利正确。随之而来,对保护。即赋予公示 交易秩序必然遭到破坏。[28] 所以,从保护角度而言,物权变动无因性,物权变动不可逆性,恰恰是物权法追求公平正义客观要求,而并没有违背法律基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8699.html -了解详情
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对保护,既可全面保护动态安全,又兼顾静态安全而求得当事人间平衡,理应在涉及第物权变动,成为维护交易 物权变动[A].民商法论丛(6)[C].127-132。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国民商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8-12。[美]E.博登海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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