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步。但同时也应看到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制度构建方面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本文试图通过一起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法院终审判决的申诉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对修订婚姻法 诉权的理论依据。而“公益说和广义监督权说”相结合的观点,能够为我国重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机制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因为,我国检察机关只能为国家和社会公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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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对中央有关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体制要求的回应,是在再审这一具体制度上对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强调与追求。 但是,修改后的民诉法并未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审查 吴泽勇:《论民事诉讼目的》,《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6]有关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的做法,可参见张力、崔峰:《再审发动程序之重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00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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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对中央有关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体制要求的回应,是在再审这一具体制度上对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强调与追求。但是,修改后的民诉法并未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审查 吴泽勇:《论民事诉讼目的》,《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6]有关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的做法,可参见张力、崔峰:《再审发动程序之重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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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维护社会公正,确保法院权威。 二、重构民事再审制度之价值基础 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要求,民事再审制度作为受到二审终审瑕疵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其目的不是 再审的方式追求个案公正,司法权威就越受到挑战[17]的两难悖反境地,这个悖论的形成根源就在于对裁判终局性的认识不够。在保证法院裁判终局性和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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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只是把非讼程序视为民事诉讼的附随程序,并没有独立的地位。理由在于,尽管立法单独规定了一审终审、采用独任制等制度,但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本章 具体构想尚需另文进一步分析与论证。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第一,非讼程序的重构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应当是同步的。这两者功能上是相辅相成的,其中一者的功能紊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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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性。(3)两审终审使上诉审的纠错功能明显降低。(4)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5)缺少专门的法律 .[8]刘玉民,刘乃毓。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检讨与重构[N].人民法院报,2002-06-25(3)。[9]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M].台北:三民书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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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执行的尴尬局面。所以,主张以三审终审制,替代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两审终审外加再审程序,因而主张取消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上述二种观点,我认为都不妥当。相反, 的申诉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为此,重构再审程序应明确再审的申请时限和审理时限。笔者的设想是:(1)再审应从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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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七年了,去年我又发表了《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之重构》,重点对“内外有别论”进行了批判。但“内外有别论”至今仍有市场。在2013年12月的婚姻法学年会上 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06)枝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连带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张金兰、姚念正答辩如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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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主张取消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其主要理由就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师出无名,违反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之原则。对此,笔者虽有同感,但也不完全赞同。 终审结束后出现所谓新证据,当然不能成为再审事由。这不但是对二审终审的直接违反,也与举证时效制度相抵触,对这种新出现的证据,可引导当事人以新出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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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而对于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获得救济;当然,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就只有通过再审之 杨永华.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兼谈申诉问题的理性解决[J].政法论坛,2003(2). [5] 江伟,疗永安.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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