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秀先,男,生于1950年5月2日,汉族,市民。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 ,有利于对受害第三者的保护和救济,故被告人寿财险驻马支公司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替代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仝建军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原告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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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涛律师、被告九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都邦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照华律师、朱孝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元,合计40,220.27元,扣除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的10,000元,余款为30,220.27元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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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限额内的医疗费10 000元,共计52 934.4元,扣除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给被告王某某的7492元,余款45 442.4元 被告王某某已支付给原告的42 130元,被告王某某和被告株洲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不需要向原告熊某某支付赔偿款,被告王某某多支付给原告熊某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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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被告人民财险濮阳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都邦财险投有一份交强险,我公司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 丧葬费12408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以上共计272352.96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162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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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由于徐法顺已经从垫付款中领取现金23000元,故保险公司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依照豫DE4349号行车证说明车主为杨晓平 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车辆损失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3760.7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徐法顺现金60760.71元;支付给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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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等证据确定为98 387.07元。张子豪提供的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及证明,能够证明其父母月收入分别为3033元、2925 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6元,由原告张子豪负担143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18元,被告李红卫、焦雪峰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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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对原告提供的医药费第三人认为原告提供的医药费票据中有部分药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本院认为,原告受伤住院后要求被告支付护理费具有客观性、合法性,本院 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代朝纲以所购买的豫KW9269轿车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于2009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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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20元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新志审判员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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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刚从长垣县位庄乡西杨庄村杨XX处购买的,原车号为豫G96622号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 9108.07元。6、交通费票据125张,计款1025元。7、濮阳市新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09年3月、4月工资表4张。证明王学民、张爱先系新光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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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邹道明,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60号远洋国际中心C 座 都负有全额赔偿的义务。至于保险人应当赔付的金额,应当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确定。本案中,由于昆仑琨公司能够找到第三者进行赔偿,故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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