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首先我们看醉酒驾驶的行为。众所周知,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根据醉酒的程度,生理性醉酒 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某甲为报复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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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威胁也不需要法官在个案中具体的判断,而是由法律明文规定。[3]由于处罚范围的大幅度提前,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 (二) 存在,许多行为人犯罪后内心对自己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并不以为然,导致其对刑事处罚必然有相当程度的抵触情绪。以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方式,往往是单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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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原则上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辩护要点: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 差别很大。辩护时应具体考虑如下情节:行为人醉酒程度,所驾驶机动车的状况,道路状况,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距离程度,有无照成剐蹭、碰撞等一般事故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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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很明显,第133条所 的极大危险性,这种极大的危险性就成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已难以适应需要,重构过失犯罪理论成为当务之急。 三、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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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很明显,第133条所 的极大危险性,这种极大的危险性就成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已难以适应需要,重构过失犯罪理论成为当务之急。 三、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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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显然没有辩证认识到不同情况下的醉酒驾车者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人身危险性之间的差异程度,也就无法对其行为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估。(2)实践中,行为人醉 从而汽车社会安全风险已经降低到足够低的程度的时候,那么,就可以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限制解释,即可以要求必须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限制,而不将醉驾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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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为此,我们首先应当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在何种程度下构成醉驾,即醉驾的 使得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受到影响。对于多次醉驾的行为人,其人身危险性将明显比那些初次醉驾的行为人要大,对社会公众权利的影响也较大。因此,在我国盛行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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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 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就应当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损害的结果犯纳入该罪范畴,并且对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设立相应的刑罚种类。不应当采取准用性的立法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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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都有轻重程度的差异,因此,社会危害性要求行为对社会利益的侵害具有高度盖然性。醉驾入刑是以醉酒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存在超出个案的一般危险性为前提的 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解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然而,有交管人员表示交管部门与禁毒部门之间没有实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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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2起。而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占了相当大的部分。[1]对于多次醉驾的行为人,其人身危险性明显比那些初次醉驾的行为人 这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初次醉驾行为人的犯罪成本。通过上述数据可知,《刑法修正案(八)》的该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对于醉驾行为的控制已经取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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