煌周,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洪明,男,汉族。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达远,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寻乌县桂竹帽镇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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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培书无效。马培书的部分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 焦点二。由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马成兹死亡后推定其继承人马培书、龚朝文共同继承该物权,大川组上诉主张马培书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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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加吕和永的继承人吕章记、郭丛、张新菊、吕晓燕、吕晓隆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礼西组的诉讼代表人吕中 ,虽然与该合同的履行有关,但因未交纳反诉费用,本院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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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挖废坑地,承包期30年;2006年初,芦小勇将其与李建岭、王连喜共同承包的土地份额转让给晏新河;同年6月29日,李建岭、王连喜与晏新河自愿协商, 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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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年租金最多不能超过87000元。2009年8月30日,原、被告的承包合同到期后,摩托车市场由被告接手管理。原告在与被告续订合同时,产生纠纷, 认为,1999年3月12日,原告和案外人付东林共同与被告签订的摩托车市场承包协议实际性质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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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此,王子政辩称主张的其父王银卿是与其家庭共同承包经营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当承包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承包地仍有其他家庭 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进而要求的其他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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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原告(王爱云)、被告(刘四平)及婚生女刘娟在中所屯村共同承包土地8亩(每人2.8亩),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其中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约定: 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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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1998年10月1日,以姜风端等七人为一户共同承包了浚县小河镇耿潭村的12.81亩土地,承包期为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10月1日, 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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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到渠,南到新明,北到荣。证据2、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一份。以上两份证据共同证明冯新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证据3、2009年8月31日邙山镇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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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亩。2、被告与第三人赵维义、朗普、赵士夫、赵甫录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 000元。3、诉讼费及仲裁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冀庄村委会口头辩称: 丈量人温xx。该四第三人均耕种至今。2008年,原告李清山作为申请人向辉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作为被申请人的郎普、赵维义、赵士夫、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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