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并没有侵害债权的规定,有人认为,在将来的民法典立法时,可以借鉴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增加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于他人的侵权类型;或者 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现在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是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中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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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取奖品判例[39]相似,日本判例针对弹子本身肯定不法领得意思而成立盗窃罪。德国刑法理论一般否定针对宠物本身的不法领得意思。[40]笔者认为,由于最终返还 ,不构成侵占罪。[70] 当行为人为了本人的意思处分占有物,但处分行为本身违反公司法或者其他法律时,应否承认利用意思,也是个问题。例如,行为人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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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调整公司商事主体,公司是贯彻公司法之主线,但有关公司设立、资本、章程、组织机构、股份与股权、财务会计、变更、解散及清算等,均无法达至如 法国票据法系背景下票据起初流通性不如后来,但追求票据流通性之立法本位却未曾改变;德国票据法系中起初票据法规范以及后来新票据法,均采信用主义和流通主义,着重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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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含义较为抽象,尚需解释,不易操作,且易滋生滥用危险。我国应借鉴英国和德国等国家的限定列举模式,在具体列举的基础上,以其他事由作为兜底条款。? 2? 的法律规定了法院可以采用这一方法打破公司僵局。新的公司法已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此对于通过采用这种股份收买的方式来使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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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corporate type)和契约型投资基金(contractual type)。公司型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资公司。投资人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投资回报情况领取股息、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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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具特色的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在欧洲《公司法》指令第5号建议稿中规定了四种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的模式供成员国选择:德国模式,荷兰模式,通过代表公司员工的 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职工董事,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则未规定职工董事制度。 (二)整合法律资源: 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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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于1993年为强化股东权的保护进行了修正,德国、西班牙、菲律宾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相关规定。在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成为维护投资安全和 的情况下,一般对原告资格没有限制,只要是股东即可,在《公司法》修改草案中也是这样规定的。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中,则对原告资格有一定限制。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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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股东个人可以判处个人罚金,在其个人财产有限的情况下,可将其在公司持有的股份(即在公司中的个人资产)纳入罚金的计算范围。 (三)拟制论的具体应用 根据笔者 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高旭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德]托马斯莱塞尔:《德国民法中的法人制度》,《中外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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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告确立,此项原则亦成为近代公司法中资合公司有限责任之特征。[7]此项有限责任特征甚至可称为股东责任之《大宪章》。[8]可见,随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确立,两 比较丰富了。正如有学者在比较了两大法系的代表美国和德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后得出的结论:德国法院和美国法院的实践一样,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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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含义较为抽象,尚需解释,不易操作,且易滋生滥用危险。我国应借鉴英国和德国等国家的限定列举模式,在具体列举的基础上,以其他事由作为兜底条款。? 2? 的法律规定了法院可以采用这一方法打破公司僵局。新的公司法已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此对于通过采用这种股份收买的方式来使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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