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该合同而直接获得某得权利,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例外。这种学说为法国多数学者所赞同。[2]上述法国学者的争议表明,法国民法理论始终将第三人利益 “负担合同”。[21]《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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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向第三人提出的请求不是合同问题而是侵权问题,因此并不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束缚。正因为如此,我国的统一合同法最终没有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的 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过错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形应属例外)是没有争议的。而过错本身即意味着法律已对行为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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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优先购买权等等),而且每一个原则性的表现之后都存在着大量的例外(例如买卖不破租赁,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 高度抽象的表述,在交易过程中很难为普通人所理解。 [24] 关于债(权)的相对性或合同的相对性,可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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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进行清偿,偏颇性后果即被满足。 (三)偏颇性清偿行为的例外。美国破产法不考虑当事人的善意与恶意,转让行为只要符合547(b)要件即可被撤销。 的正当性以公平为价值支撑 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获得债权清偿,是民法所确立的社会秩序。依据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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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大为降低。譬如在前例中,如果在与我签约时,B知道我与A定有合同,且明知我与其履约必然导致我无法向A履约,从而致使A受损,即便如此,B 违约之侵权对于绝大多数德国法学家与法官而言,是相当不可理解的。[75] 其次,德国法对债权的相对性也做了例外性规定,从而使债权人可以向其他人主张权利,从而起到保护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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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条)之中,或者在判例法(如不容否认代理理论)之中承认了一些妥协性的例外规则。其中,1889年《代理人和经纪人法》也是建立在不容否认代理理论基础 所不问。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理论主要适用于代理关系,而且仅限于代理人被授权创设合同的相对性的场合(不包括佣金代理关系或行纪关系)。因此,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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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2.通过公示实现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是债权让与的核心问题 依民法的基本原理,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的产生是当事人意思或行为之结果,通常只 同时,亦对无因性进行了修正,具体而言:(1)直接当事人之间的例外。在电子登记债权让与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电子登记债权人请求电子登记债务人支付时,电子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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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分歧。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多主张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英美法国家主张是合同行为。 承认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时,发票人一经签发票据,票据即有效成立,而 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将票据的无因性作为票据立法和票据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同时将其相对性作为例外情形。而正确适用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的前提条件是:在票据尚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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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因而各国法律开始承认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1]债的相对性出现了若干突破,本文就此作一简要述评。 债 ,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8] 参考文献: [1]杨丽君:《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J],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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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因而各国法律开始承认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1]债的相对性出现了若干突破,本文就此作一简要述评。 债的 ,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8] 参考文献: [1]杨丽君:《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J],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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