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三结合标准中,惟有案件性质标准符合要求,但适用面窄,不具有普适性。而诉讼标的额标准易于为立案人员识别和把握,形式上也比较确定,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 诉法的经验,规定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由接受案件的法院裁定宣告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提出反诉、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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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复查立案,仍对实质性问题进行了一定审查,排除了“明显”不具有再审事由的情形。二是在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运作过程中,无论是其立案,还是审查结果的“ 管辖无限”状况,不少同志明确提出应“规定再审一律由上一级法院进行,当事人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12]这种管辖模式使再审管辖的特定化、专一化,避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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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管辖异议权,违 反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由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自然视为对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认可;管辖权异议应 在提交答辩状期内提出,而答辩状与原告 起诉的裁定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因此,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角度,可以认定现行法律制度不允许再审; 同时从法理上而言,允许对生效管辖权异议裁定启动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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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审或先由原审法院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二)特点 1、不确定性 各级法院对再审案件均享有管辖权,究竟何种情形由谁审,没有 、上诉案件为辅。在大幅度减少最高法院受理二审案件数量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再审案件的数量,并逐步做到最高法院不受理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二审案件。 2、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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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上的审查; 反之,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也只能按互惠原则向内地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这使得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程序繁琐 判决, 该案件如需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话, 都会提交内地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而不会由作出原判决的法院再审。在此方面, 内地在制定并实施特别程序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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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由此在司法实务中有人将此理解为只要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就应当作出相应裁定,这时在 再审 在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生当事人不服已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或由作出终审裁定的法院院长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笔者以为,这种做法不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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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二十一条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交 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第三十五条申请再审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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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实施启动程序的行为,当事人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上的后果,[8]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财产保全、提出上诉、申请再审、申请 也最能够作出符合自身利益、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决定。而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在作出决定方面显然不具有当事人的优势,如果硬要法官来越俎代庖地替当事人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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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判机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举证时限制度的虚设。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 上诉,即使对于专属管辖,也无需规定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因为管辖权具有相对性,对管辖异议的上诉制度已经对当事人权利构成了充分的保障。 二是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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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一事不再理规则的适用,要考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该案是否在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受理,二是该案是否已经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监督程序的提起特别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规定的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这样的情况实际是上降低了提起再审的入门门槛。从而使法院的裁判具有了较大的不稳定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628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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