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是否属于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人身受重伤,再犯罪的条件受到了限制,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减少,因此,要作为预防刑的 现场限定在为逃避法律追究上。 {4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卷)(1992-1996年合订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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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改甚至立功的变化。但这种处理方法毕竟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实为立法的一个缺憾、死缓犯考验期表现之规定的一个空档(注:参见赵秉志著:《刑法总论问题研究》, 的应当撤销缓刑,而不必待缓刑考验期满。但不能以此类推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也准用这一规定。 必须强调的是,即使死缓犯再犯的故意犯罪本身应判处死缓,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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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立功的变化。但这种处理方法毕竟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实为立法的一个缺憾、死缓犯考验期表现之规定的一个“空档”(注:参见赵秉志著:《刑法总论问题研究》, 的应当撤销缓刑,而不必待缓刑考验期满。但不能以此类推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也准用这一规定。 必须强调的是,即使死缓犯再犯的故意犯罪本身应判处死缓,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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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再故意犯罪的才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对成立一般累犯的时间限度要求曾经进行过调整 假释之日开始计量。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假释犯,其所经过的假释考验期的效果为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虽然执行方式和权利限制方面存在着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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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 这是针对当时社会上有人否定法律,轻视法制,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了政策可以不要 ,又称个别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使之永久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再犯罪能力。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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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隶属于法院的调查官员(通称缓刑考验官,p robation officer) 就被告人的前科劣迹、平常表现、家庭状况、学校教育情况、再犯罪的可能性等问题进行调查, 社会危害性是量刑的基础,人身危险性等情节是量刑的调节》,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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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且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于2001年7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的特殊性。至于应当适用酌量减轻,而法院直接判决免除处罚的,虽然笔者没有现成的案例可举,但通过两者在实践中适用的案件数量差别之悬殊来看,这种情形应该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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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较多的无罪判决。 [5]这一数据在2011年进一步下滑至10995件。 [6]案例均来源于北大法律信息网中中国法院裁判文书数据库。以无罪为关键词在标题中搜索, 。当然,近些年来缓刑人数、轻刑人数大幅增加,其中是否包括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形,我们无从统计。但的确有文章也探讨到,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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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网络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的宪法案例,以及这些国家正在审理或近期内将要开庭审理的宪法案件的原被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在宪法炙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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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其稀有的特殊案例中作为刑法调节原则使用,而不宜作为一般性的阻却刑罚事由。从刑法的结构与理论体系来看,属于刑法总论部分的理论制度与作为犯罪论体系组成部分 ,刑法规范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将受到巨大冲击,现代刑法的法治基础无疑面临威胁和考验,总之,用以社会伦理为基础的期待可能性来衡量罪过的大小,很可能有失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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