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增加用水量或申请改装自来水管道、水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纳入供水计划,签订供水合同,缴纳规定的费用并安装经检验合格的水表后,方可用水。 企业。其水费从代收的自来水附加费中解决。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单位的制水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第二十九条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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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修复。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各类储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洁,用作生活饮用水二次 规定,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第三十条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可以签订供用水合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月抄水表,并按照用户总水表的计量和物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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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五用水管理第二十四条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用户新建、改建总表以内的供水设施应经 用户承担。中止用水一年未要求恢复用水的,按自动销户处理。第三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由取得相应资质和《卫生许可证》的机构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清洗、消毒。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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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自行设置水箱或储水设施进行二次供水。第十九条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应当按照规定对净水工、水泵运行工、水质检验工等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用户不履行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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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自行设置水箱或储水设施进行二次供水。第十九条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应当按照规定对净水工、水泵运行工、水质检验工等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用户不履行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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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新建、改建、扩建或因故障修复后的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严格冲洗、消毒并经市卫生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向 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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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用水单位可以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由供水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并经工商行政机关 进行水价调整。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与所属用户签订供水 ─7─合同,规范供用水双方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园林绿化、环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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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供水企业负责勘测、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签订供用水合同,方可安装水表予以供水。第九条 用户用水应当按不同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装表计量。混合性质用水的 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用户加设二次供水设施,应经供水企业准许,工程竣工后,应会同供水企业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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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水池,实行间接加压。用户设置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化验,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 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第二十五条使用城市供水或者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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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及安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 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接装手续,并签订供用水合同。禁止盗用或者私自转供、转售城市供水。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水务局提出,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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