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扯进来,既无助于案件审理,而且对次债务人殊为不公,一方面次债务人很难知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情况,亦难于举证抗辩;另一方面次债务人被动参与他人之间的纠纷当中 债权到期后,应持续一定的期限,待该期限满后债务人仍不行使其债权,才能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刚刚到期而未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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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往往是与债务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相关的债权,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不可分离,故对这些债权不 履行义务,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财产归属于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采用了第二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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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责任为无限责任。因此,责任财产的增加或减少,对债权人债权的最后能否实现关系重大。如果责任财产由于债务人的故意而发生不良减少,影响债权人 ,债权人的债权有无得不到清偿的危险不能确定,若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对于债务人就属于过分干涉,应为法律所不许。反之,如果债务人已陷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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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按合同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其对抗辩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债务人在诉讼中,负有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不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可以提出主张,并负举主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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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债务人清偿的财产,首先应交付给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然后才能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10)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的实现,又不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归属于债权人而非债务人是合情合理的。注:参考书目(1)王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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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与债务人资力无关的债权的情况下,则以有必要保全债权为必要条件。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是否能够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利,值得探讨。在日本判例上,债务人 而且,债务人也不能够再以另一诉讼请求清偿其债权;但是,他却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超过债权额的部分。①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因为如果对于债务人的处分权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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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这表明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其次,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只能是徒增程序上的繁杂和不便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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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行使此权利。(三)法律效力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效益归债务人享有,其行使代位权的费用从利益中得到补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债 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对于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3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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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行使此权利。(三)法律效力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效益归债务人享有,其行使代位权的费用从利益中得到补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债 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对于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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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被允许参加到第三债务人一方,将会非常容易出现债务人与第三债务人共同诈害债权人的情形。要做到这一点,对债务人来说极为容易。加之我国目前商业信用极其低下的现状 位诉讼为无因管理的观点,以《合同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进一步佐证,该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倘不认为代位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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