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期内利息应按双方约定利率计付,为5878.8元;逾期利息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3月26日始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郭春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元,由被告吴廷延、郭春彩、杨建青、马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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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利息应按双方约定利率计付,为2939.4元;逾期利息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6月25日始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郭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告郭春彩、郭丛、屈新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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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利息应按双方约定利率计付,为1050.84元;逾期利息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3月25日始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冯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焕玲、冯汉臣、冯永杰负担。如不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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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顺、宋晓红、马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欠原告方城农信联社借款30000元及部分利息未还的事实清楚,有借款人与主债务人及担保人三方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主债务人刘 借款利率的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该笔借款的利息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6月16日始至款清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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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本院认为,被告李汉卿由被告李天贺担保,向原告方城农信联社借款25500元及利息未还的事实清楚,有三方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及被告李汉卿向原告出具的借款 ,期内利息应按双方约定利率计付,为3096元;逾期利息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9月29日始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李天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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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磊,该社职工。被告田长付,男,1962年7月18日生。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方城县农信联社)与被告田长付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照准,该笔借款的期内利息为3011.5元;逾期利息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11月21日始至款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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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锋由李赞担保,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农户小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0元,利率月息11.73‰,借款期限从2007年12月 至2010年3月10日),2010年3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至款清日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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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杨付安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周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留保、马玉真、赵建 期内利息应按双方约定利率计付,为1266.84 元;逾期利息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7年9月26日始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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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和2008年12月30日以后的利息,期内利息按双方约定计付,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 ,应承担违约之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归还本金30000元及2008年12月30日以后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期内利率有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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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杨付安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周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山、张嘉臣经本院 期内利息应按双方约定利率计付,为1970.64元;逾期利息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7年12月24日始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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