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武器,但在聚众斗殴中一般理解为凶器,指足以致人伤亡的危险器械,包括各种管制刀具、棍棒、枪支等。⑸其主要依据为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 考量上显然不能成为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 又有观点认为,械是指性质上或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械,认定某种器械是否是刑法上的械应当综合考虑其杀伤机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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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通过事先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向社会一般人提供行动的准则和指南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对于刑法上的观念或内容的理解,不能脱离一般人的理解, 安全构成的拟制危险,这种犯罪一般可以认定为抽象危险犯。但是,如果行为人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实质并不会对社会构成现实的危险,当然也不会形成法定的危险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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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成立以主客观结合说为妥,而牵连关系的主观因素是数行为犯罪目的的同一性,其客观因素则以刑法上的实行行为为标准予以认定,即只有当一个犯罪行为在刑法上被包含 主从关系,也不能说不存在牵连关系。如为实施抢劫犯罪而盗窃枪支并予以私藏的,抢劫犯罪、盗窃枪支、私藏枪支等数行为中,哪种行为是主行为,哪种行为是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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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管制物品, 根据证据尚不能确认是为其他犯罪而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行为[ 9 ]。4.刑法上的持有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 故意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上或法律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持枪即非法持有枪支, 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四种持有中, 只有第一种情形是构成要件意义上的持有型危害行为, 后三种情形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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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告人张小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原审被告人张明友 所使用的枪支经鉴定不能击发,不具有杀伤力,不属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故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另外,张小福在共同抢劫中仅开车接应,在抢劫中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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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成立以主客观结合说为妥,而牵连关系的主观因素是数行为犯罪目的的同一性,其客观因素则以刑法上的“实行行为”为标准予以认定,即只有当一个犯罪行为在刑法上被包含 关系,也不能说不存在牵连关系。如为实施抢劫犯罪而盗窃枪支并予以私藏的,抢劫犯罪、盗窃枪支、私藏枪支等数行为中,哪种行为是主行为,哪种行为是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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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危险也视为结果,由此消解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或者干脆放松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要求本身,认为较低的关联程度即足以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此一来,即使在表面 是单纯的客观关联性的事实认定,而涉及规范意义上归责的评价,也即,结果在规范上是否可视为行为人行为的作品。因果关系问题性质上的这种转变,直接动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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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不仅经济秩序、资本市场与公共安宁等抽象的存在成为刑法的保护客体,甚至于生物物种的多样性本身也被认为构成刑法上的法益。对法益进行宽泛界定的做法, 是单纯的客观关联性的事实认定,而涉及规范意义上归责的评价,也即,结果在规范上是否可视为行为人行为的作品。因果关系问题性质上的这种转变,直接动摇了传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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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等同于刑事上的过错,醉驾行为人对结果通常只具有刑法上的过失,认定孙伟铭主观上系故意是缺乏根据的,本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 混杂,不利于认清两种情形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再如,刑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情形,第3款规定的是依法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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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其行为实际上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为的延续,是一种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刑法上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比较 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才能认定,何谓情节严重,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不好掌握,只能参照1993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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