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首先是非缔约国,因为只有非缔约国才需要以向书记官长提交声明的方式接受法院的管辖权。但是,这里所指的非缔约国并不是所有非缔约国,而是仅指第12条第2 其法律代理人;从此时起,受害人正式参与到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来。由于赔偿问题,受害人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同意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某一案件,而是有可能加以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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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第5条:(1)法院的管辖权应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切的严重罪行,法院根据本规约对以下罪行具有管辖权1)种族灭绝罪;2)危害人类罪; 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除非在该另一法院的诉讼程序上:(1)其目的是庇护应对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之罪行承担责任的有关人员;(2)其方式不是按照国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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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罗马规约》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既不同于国家刑事管辖权,也不同于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文中首先从管辖职能、管辖目的和管辖范围 4、该国司法系统已瓦解或并不存在,因而不能进行本国的诉讼程序。 当具有上述4种情形时,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自行断定有关国家不愿意或不能够对《罗马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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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适用不应有例外存在,任何人,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国家元首或外交代表,只要犯有国际罪行,就应该平等地、无一例外地受到惩罚。实践中,对于普遍性管辖原则与 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任何外国的司法当局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行使普遍管辖权。[12] 2000年10月17日,刚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比利时违反了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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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理(拉丁文为non bis idem),又称一事不二罚,源于占罗马法,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其最初含义为法院对一个案件不作两次以上的处罚 定、无罪推定等原则并列归入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特有原则之中。[6]一事不再理是否能彻底适用归根到底还是一个管辖权问题。即使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后,这个问题仍然存在。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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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要求国内法院服从国际法庭的管辖;如果犯有战争罪等严重罪行的人在国内法院被定性为普通罪行,或国内法院的诉讼程序不公正不独立,且 就不干预有关国家已经或正在处理的案件;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仅处于附属于国家管辖权的地位,真正发挥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作用,在有关国家不能或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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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行法》,本国对国际罪行享有普遍管辖权,且不得援引国家豁免来阻挠本法的适用,但其他国家和国际法院的立法和实践是否赞同比利时的做法呢,这一点还 1969年特别使团纽约公约》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29]国家元首以及外交代表就刑事诉讼享有完全豁免。[30]国际法院认为在一国外交部长在任期间,对刑事程序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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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第3条也规定,同一案件或与其有关的案件的诉讼正在外国法院进行的这一事实,并不排除意大利法院的管辖权。德国、瑞士等国家是有条件地中止在本国 诉讼时,才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14] 两岸问题虽然不同于国际司法协助的问题,但从有利于两岸民商事的交流及其司法合作的角度出发,在解决相关问题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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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另一方当事人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援引仲裁协议就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而是实质性地参与诉讼,进行答辩甚至提出反诉,则亦表明其对仲裁协议 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在北京仲裁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暂行程序规则》仲裁。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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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2)一个或多个国家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或声明接受法院的管辖权,且有关行为发生在该国境内,或者发生在该国注册的船舶或航空器上,或者被告具有该国国籍; 法院接受审判,除非在该另一法院的诉讼程序上:(1)其目的是庇护应对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之罪行承担责任的有关人员;(2)其方式不是按照国际法确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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