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会产生实质上的影响。由于权利人的特定身份和人身状态,对姓名权作出合理必要的限制更为重要也更具有独特性,所以本文同样将姓名权列为适当受限的权利 姓氏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抚养、扶助权,日常事务代理权,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计划生育义务等。[29]这些权利或者义务与权利人的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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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 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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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赔偿,财产给付的强制执行亦无问题,共有财产的份额可以作为赔偿的经济基础。 三、财产给付的精神损害违约金性质及规制 有学者认为,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 面之权利,救济权为人类生活反态面之权利。原权利未受损害时,无救济权之必要,原权利受有侵害时,原权利蜕变为救济权,目的即在于藉救济权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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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 3、受害人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没有主观过错。 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局限性使其很多时候不能满足人们内心的所有需要。这个制度只是在必要时为离婚当事人提供最后的权利保护。 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适当扩大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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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3、受害人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没有主观过错。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局限性使其很多时候不能满足人们内心的所有需要。这个制度只是在必要时为离婚当事人提供最后的权利保护。 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适当扩大离婚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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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以外出务工为名,与他人非法同居近三年并生育了小孩,违背了夫妻的忠实义务,且原告不肯原谅被告的过错,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应视为 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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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更未出台。修改前的《婚姻法》中不仅没有规定配偶权,甚至连忠实义务都没有规定。因此,要追究第三人的责任,本应在解释论上下一番工夫才能完成 被父母的情感所环抱、在家庭环境下享受精神上之安定和幸福的权利。这是判断未成年子女对第三人有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根本出发点。在此基础上,要考虑与配偶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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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大伤害,也是对法律关于夫妻之间应履行忠实义务规定的漠视,更是对社会善良风俗的违背。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 [3]第197页。七出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式,贯彻了男性权利本位的原则。因其必备条件有七个:无子、淫、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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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修改前的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又未作规定,过错一方与他人同居 、通奸、姘居甚至重婚,致使婚姻关系终止,无过错一方的精神损害也不能得到抚慰 ,无过错方只能向其配偶要求赔偿而无权向与其配偶有重婚或同居关系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这样就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134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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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婚姻法的修改要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一文,力陈婚姻法不能在夫妻之间设定忠实义务,因为忠诚是思想和心理因素,不属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民法调整范畴,民法 效忠法定义务,即便是夫妻之间也是如此,结婚离婚都是人的自由,感情有无也是自由,忠诚背叛皆是人的自由。人身自由权是包含婚姻自主权这个权项在内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40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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