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为:因投保人投保前患病,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及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刘武钊支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额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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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保险单生效日期为2007年5月26日。被保险人冯长合没有指定受益人。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冯长合于2008年6月9日和2009年6月16日分别 事实不符,其决定解除和不予理赔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投保人冯长合和被告人寿社旗公司2007年5月26日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成立,被告人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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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担,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 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项引起,可以认定该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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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彭许林的近亲属。2005年3月15日投保人(被保险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险种为长泰安康(B),另外附带投保 时隐瞒了事实,声明自己没有患上述疾病,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原告可解除保险合同。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还就保险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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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寿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1、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有效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的:“人寿保险公司关于投保人孙某申请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对其要求上诉 的证据。上诉人未能举出孙某在欠交保险费后与上诉人协商解除保险合同的证据。所以,孙某申请合同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不意味着孙某放弃了上诉人垫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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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过,属于“故意不如实告知”情形,并直接导致了我公司按照一般风险承保涉案合同,因此原告的上述“故意不如实告知”行为已经“足以影响我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 事实不符,即使保险单签发,保险公司仍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不负给付责任。当月25日,新华北京分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彭仕杰,被保险人彭松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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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权人,孙小国无权单独提起诉讼请求保险金。孙小国违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多次提醒孙小国应尽如实告知义务,但孙小国在填写投保书时 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于2005年6月7日签发保险单,记载如下内容:保险合同号码P011500003122344。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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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成良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4500元、手术定额保险金600元,合计5100元。 健康保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首先 告知行为,分为故意未如实告知和过失未如实告知。对于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可以径直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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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淑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宿文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晓池、鞠传保到庭参加诉讼。庭审 被保险人田国君的法定继承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使投保人吉林桦甸北台子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关系,亦未履行事先通知被保险人田国君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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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这里得到了最有力的印证。7、合同的解除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生效后,除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外,不得中途退保。提前还清贷款的, 合同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可直接偿还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人,剩余部分再支付给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此时不足以偿还贷款的部分,保险人将不承担责任。参考书目:许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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