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当中寻求平衡。[34] 其次,在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相比的意义上,说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偏重保护所有权并不牵强。如前所述,在我国《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2-174页。 [15] 关于规范说(或者法律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参见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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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时代,公有制企业包括哪些对象,经济学界还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具有公有制性质的企业至少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两种。集体企业尽管在改革开放中发生了很大 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47]梁慧星:《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理论前沿》2007年第7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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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地役权)关系之际,其客体方为不动产。不动产说是在法定相邻关系的意义上界定其客体的,[29]但忽略了行为说在解释意定相邻关系中债权客体 、699、702、703、705、709条等。 [93]参见王轶:《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94]参见Andr LUCAS, 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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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债权,其本质应当是物权。[42] 我国民事立法模式与德国立法相近,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模式,除对知识产权予以专门规定外,其他无形财产在理论和立法地位 调整规则失去已有价值。因此,我们认为,无形财产立法问题的提出对制定物权法的最大意义在于,真正科学界定物权法的调整空间,即物权法调整范围应限于有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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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也无法形成。 (三)公示对私法自治的意义 公示制度本质上体现了国家对基本财产关系的强制。就整个物权法而言,强制性规范为其主要特征,并与债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页。又如德国学者Tgeoder Suss也认为,动产的交付不具有公示作用。参见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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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力的存在可能。 (四)小结 物权公示公信主义是德国法系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它不仅适用于动产物权,亦适用于不动产物权。而在法国、日本等立法例中,物权公示 应的文明状态以法律状态为标志。〔75〕由于法律评价的介入,法律事实便取得了不同于自然事实的意义。虽然在对法律事实进行描述时,法律语言不可避免地须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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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登记应否导致准不动产所有权移转? 如前所述,在《物权法》第23条+24条的意义体系中,未交付但已登记时,准不动产所有权不发生移转。在 善意取得所有权,也可以通过交付或特约而善意取得所有权。 这个结论与传统民法学中的善意取得理论有所不同,按照这种理论,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必须占有标的物,不动产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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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登记应否导致准不动产所有权移转? 如前所述,在《物权法》第23条+24条的意义体系中,未交付但已登记时,准不动产所有权不发生移转。在 善意取得所有权,也可以通过交付或特约而善意取得所有权。 这个结论与传统民法学中的善意取得理论有所不同,按照这种理论,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必须占有标的物,不动产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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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来到民商法前沿论坛,今天晚上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涤宇教授来到人民大学法学院做讲座。徐老师 出现一次,首先从法教义学的意义来说,是错误的!因为即便提起诉讼也是一种行政诉讼,怎么放到物权法里面去了呢。物权法出台以后,有一些行政法的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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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局限于知识产权并不妥当。在当代法国民法上,无形财产不仅包括罗马法上的“无形物”所指具体权利,还包括权利人就营业资产、顾客、知识产品以及现代商业信息 规则失去已有价值。因此,我们认为,无形财产立法问题的提出对制定物权法的最大意义在于,真正科学界定物权法的调整空间,即物权法调整范围应限于“有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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