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的特点;对再审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再审之诉。 一、再审诉权:重构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法理基础 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 ]在审判实践中,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习惯称申诉复查程序。 [6]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5页。(北京师范大学熊跃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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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异议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其重构 张洪军 一、执行异议的构成要件和审查处理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 执行异议制度存有以下重大立法缺陷。1、由执行机构审查处理案外人实体异议,赋予执行决定(通知或裁定)终局效力,剥夺了当事人诉权,违背了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审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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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来看就是民事诉讼,因此,根据这条解释的要求,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程序上讲,应以刑诉法为主,辅之于民事诉讼法;从实体处理讲 ,并在形式上保持结构完整、条理分明,就成为构建中国式判例制度的首要任务。 [22]董皥:《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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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调解能更迅速地予以解决。(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为更快捷、方便地解决那些轻微的案件,对其可以适用一审终审 1994年版,第227-228页。 [12] 参见何文燕、廖永安:《我国民事简易诉讼程序之重构》,《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13] 参见江伟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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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也不利于真正落实案件承办法官的审判职责;其二,两审终审制度被消弭于无形,因为当一审案件的裁判意见最终来自于上级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 朱建敏:《论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构及其程序设计》,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 [9]当然,我们并不认为再审之诉制度是药到病除地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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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诉权) 。国家为国民提供司法保护,即以审判权保护国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利用民事诉讼制度,对国民来说是一种利益,而被法律承认得以享有这种利益的权利就是诉权。 钢、朱建敏:《论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构及其程序设计》,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 [9] 当然,我们并不认为再审之诉制度是药到病除地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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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显然不可取,否认重审后由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两审终审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肯定当事人对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仍然享有上 与事实探知的相对性》,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5]参见金友成主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6]蔡晖:《对认定事实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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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前者显然不可取,否认重审后由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两审终审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肯定当事人对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仍然享有上诉权 与事实探知的相对性》,载中国民商法律网。[5]参见金友成主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6]蔡晖:《对认定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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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三类,即抽象诉权说,具体诉权说,判决请求权说。前苏联民事诉讼法学家顾尔维奇在其《诉权论》中提出诉权应该包含三部分:(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参见江必新著:《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金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33—3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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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法治研究》2013年第9期 【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重构,是民事检察制度一次重要的变革。一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作为公权力的 ,并未甄别当事人的申诉是否合理和正当,有悖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监督的谦抑性原则。针对各方面反映的一些当事人反复缠诉、终审不终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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