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计算的价款过高,只认可材料价款为15 000元。对于使用材料的品种、重量及单价,博捚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2、清欠工具费3717元,水电费6000元。博捚公司 鸿公司,故仅凭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中鑫鸿公司与博捚公司存在买卖钢材的事实,亦无法证明加工合同中的材料系华升修配厂代博捚公司提供,故华升修配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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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兆波起诉认为:原告自1993年起向被告提供钢材、钢板、钢管等货物,至1996年6月10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前述货物 尚欠原告6393218.70元。本院认为:原告潘兆波与被告江锦香间的买卖货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的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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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乙方)签订的《项目服务合同》(系复印件)。2、第三人“泰登公司”职员忻洪伟于1998年4月7日填写的、委托被告买卖证券(资金专户)存款凭单 资金余额人民币500万元;②1998年4月7日,“杨浦审计”以人民币122.630元的单价分别卖出和买入96国债(7)各40,700股,成交金额均为人民币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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